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報告原件(鎮、街道或主管部門意見);
租賃協議的副本;
土地證、房產證復印件;
工商名稱核準通知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申報材料齊全後,環保局將對建設項目進行7個工作日的環境保護公示。公示期內無異議的,環保局將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環保審批意見。
辦理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申報手續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每個階段申報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必須符合相應階段的要求,各種表格必須填寫清楚。
各階段申報的資料必須取得建設單位上級主管局(總公司)環境保護局的預審意見。
申報材料必須加蓋建設單位公章,設計圖紙還必須加蓋設計單位專用章,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加蓋評價單位專用章。
按規定需取得專業咨詢單位或其他主管部門的咨詢意見進行審批,或按規定支付其他費用的,應在申報材料中附送咨詢意見、其他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及支付憑證復印件。
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並按要求提交環境監測中心站的《汙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監測報告》的有效報告期為監測報告出具之日起30日內。
按規定需要提交計算機軟盤的,要保證沒有病毒汙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