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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簽訂日期是試用期開始日期還是員工轉正日期?

合同起始日為錄用之日,試用期也應自錄用之日起計算,從試用之日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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