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遷戶口的村(居)委會、戶主須出具同意當事人戶口遷入(遷出)的書面證明;
2.而且當事人需要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如結婚年限等。),當事人可以提交轉移戶口所需的相關證件和材料。只有手續齊全,才能遷入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