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房屋已經被查封,債務人想要拿回房屋,只能想辦法籌集資金,償還銀行的貸款及利息等費用,並向法院申請解除查封。只有解除查封後,房產才能正常交易,否則不能過戶。查封會在不同的情況下進行,壹般包括訴訟保全階段、訴訟階段和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到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可以繼續住,但是不能住在強制執行階段至於要不要強制執行,法律上有規定,家裏唯壹的普通房子不允許強制執行。當然,法院會繼續查封。強制執行的主要處置方式是拍賣。不動產查封是指對被執行人因繼承、判決、強制執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尚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查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繼承證書、生效判決或者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在辦理查封登記前辦理變更登記。因法院判決書或其他執行文書確定的未履行義務,房屋被法院查封。法院不僅可以查封房屋,還可以對房屋進行拍賣或變賣處理,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延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繼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