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天前,65438年2月25日,呼格父母李三仁、尚愛雲向內蒙古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賠償請求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0475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1555.5元,生活費1602000元,共計3723335.5元。內蒙古高院同日立案。
經與呼格父母協商,內蒙古高院於65438年2月30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呼格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1047580元(2013年度全國職工平均工資52379元×20)。呼格死前被拘留60天,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元(2013年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200.69元×60),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即* * 2059621.40元。
內蒙古高院做出判決的速度比呼格壹家預想的要快。對於賠償結果,呼格夫婦表示“可以接受”,但強調無論多少錢都無法彌補這起案件造成的損失。
資料顯示,呼格案是我國首例被告人死亡後的國家賠償案件。
1996年4月,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警方認定為壹起女子廁所強奸殺人案的兇手。案發62天後,法院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奸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趙誌紅被捕。他交代的幾起殺人案中,有壹起是當年的女廁所強奸殺人案。65438+2月65438+5月,內蒙古高院再審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