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壹夫壹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