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老總工資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當事人另給旅遊假。這個文件當時只針對國企。通常我們是按照最長3天計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享受延長婚假、產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人口與計劃生育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法定婚假是多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