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六十壹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介紹他人販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吸食、註射毒品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吸毒人員主動到公安機關登記或者在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脅迫或者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