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區噪聲排放標準》,居民區的噪聲標準在45分貝到55分貝之間,相當於兩個人在壹個房間裏談話時能聽清楚對方說話的音量,超過這個音量就可以視為噪聲擾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