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簽證,是指工程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或施工慣例就支付各種費用、設計變更、工期順延、費用調整、損失賠償等雙方達成的補充協議。
二、雙方當事人關於工程量的爭議,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工期延長的,應當以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延長確認書,但能證明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工期延長且延長的理由符合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延長工期申請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延長工期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九條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調整發生後14天內書面通知發包人調整的原因和金額,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時支付。如果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通知後14天內沒有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則視為雇主已同意該項調整。當發生合同規定的合同價格調整時,承包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調整報告,發包人可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