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1。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2008年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7500元(含));2.申請家庭人均現有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2008年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為廉租住房人均居住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含));3.申請的家庭成員均具有1年以上本市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4.申請家庭成員須在本市市區內實際居住和生活;5.申請人家庭無違法生育行為或者違法生育行為已經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的;6.有兩個以上家庭成員,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成員收入證明1。下列情況應核定為申請家庭成員的收入: (壹)工資、薪金所得;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三)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租賃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⑸股息和利息收入;(六)私有房屋拆遷補償;(7)家庭存款(包括銀行存款、現金、貸款等。)及人均現金金額超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6倍以上的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計入家庭收入;(八)繼承所得;(九)其他收入。2.下列情況不應計入家庭收入:(1)養老金、補貼、護理費、保健費等。享受國家養老補貼的優撫對象領取;(二)義務兵津貼、復員費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三)對家庭、社會、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獲得政府獎勵、勞動模範津貼的;(四)政府或者社會給予的資助或者捐贈;殘疾輔助器具;(五)獨生子女保健費;(6)因工致殘的知青返回城市的護理費;壹旦社會保險個人支付部分費用;作為喪葬費;(9)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排除家庭收入的其他項目。謝謝,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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