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全部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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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操作中,由於沒有權利登記,法院無法查到不動產的確切信息,需要當事人提供屬於被查封人的線索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