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權限的礦產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其采礦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必須滿足的條件:
(1)開采範圍與其開采能力和礦山服務年限相適應;
(二)對擬開采的礦產資源實施合理的開采計劃;
(3)確保安全生產的能力;
(4)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能力;
(五)承擔與開采礦產資源直接有關的其他連帶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單獨申請,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經核準登記”。這說明礦業權應當通過嚴格的行政程序取得,但這並不意味著礦業權只是壹種行政特許權而非民事權利。
因為礦產資源是不可再生的,是國計民生不可或缺的,國家應該運用行政權力保證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必然要對采礦權人的資格條件、開采順序、方法、選礦工藝等作出強制性規定,並通過審批等行政程序指令申請人進行采礦權。
百度百科-采礦權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