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申領新卡,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卡有效期滿前向其發放新卡。
申請補辦身份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戶口簿(驗原件);
2.申請人原申領的居民身份證(未辦證、證件丟失的除外);
3.申請人的“數碼照相回執”(新證或居民身份證到期時提供);
4.申領居民身份證登記表(派出所戶政室印制)。
處理流程:
1.持上述材料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首次申領身份證,填寫申請表。
2.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後,進行初審。確認後,申請人即可領取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證件。
3.在通知時間內,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到派出所領證。
處理地址:
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