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遷移需要以下程序:
(1)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到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移民證;
(2)遷出前,由本人或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3)當事人持遷入證明、遷出證明等相關材料,取得戶口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二、轉移戶口需要哪些材料?
1,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外省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
3、因高校招生和畢業分配原因,應出示相應證明;
4.新入戶須有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證明或房屋產權證;
5.因結婚遷入的,必須持有結婚證;
6.農業人口遷入農村的,應當有遷入地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7.遷入非直系親屬房間的,應當向當地派出所申請許可後,方可遷入戶口;
8.如果是工作調動,新公司需要出具工作證明或者新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