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建築打樁屬於施工噪聲。受噪聲汙染的居民或單位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並根據危害後果要求賠償。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第二十七條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城市市區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現場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造成市區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將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壹條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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