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著物是指壹切建築物(如平房、樓房、附屬房屋等。)、構築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和地面上的固定物體(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的,由承包方負責清理地上附著物,恢復土地原狀。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方建設附屬物的,可以要求發包方進行適當補償。適當所有權的問題由雙方商定。在訂立協議時,壹般會考慮是增值、保值,還是殘值不足以支付土地的修復費用。還有就是租賃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也就是在行政征收或者政府取締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補償或者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