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假期,為妥善解決員工與長期居住在兩地的親屬的探親問題,員工在保留工作和工資的同時,有權與居住在兩地但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員工探望不與自己同住的配偶或父母,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是帶薪假期。
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不與配偶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固定職工,均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
員工探親假期
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員工,不能享受該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配偶的員工每年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壹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期,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已婚員工每四年給壹次探親假,假期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