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旨日”又稱“訴訟日”,是清朝各級地方政府允許普通百姓起訴的日子。清朝統治者視民事訴訟為“民風淡化,人心不古”,視之為對專制統治的幹涉,故應限制追訴時間。換句話說,不是每天都可以起訴的。
在清代,各級政府規定的“公告日”(或稱“字訟日”),只能由普通民眾起訴,否則政府不予受理。清代前期“公告日”多在每月的周三、周六、九日,清中葉以後多在周三、八日,所以壹年也就幾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