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喪葬補助金和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分別按照上壹年度本市三個月和10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壹次性發放。
2、供養直系親屬救助金,每人每月按當地生活困難補貼和物價補貼發放。
3、供養直系親屬孤寡的,其月生活救濟費,按當地城鎮企業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200%發給。
二、離休人員喪葬費標準。
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直系親屬)可憑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在社保機構領取2000元喪葬費,領取死者生前15個月的養老金。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含父母、配偶、子女)的,壹次性救濟費發放月數由7個月調整為15個月。壹次性救濟費的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壹個月的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礎養老金)。
領取退休喪葬費需要哪些材料?
1,死者火化發票或火化證明原件,復印件;
2.死者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法定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5.死亡後,待遇統壹轉入死者領取撫恤金的銀行賬戶;
6、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綜上所述,喪葬費是統壹的,只隨時間和地域變化,不受死者年齡或其他因素影響。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