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執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建立個人賬戶的,前後繳費年限合並且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轉移接續手續。達到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十壹條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傷殘至10的,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壹次性結算傷殘補助金及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