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日工資制度的實施與國家法定工作時間並不沖突。要求員工加班或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必須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其工資150%至300%不等的加班工資。
公司經行政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執行該制度的崗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不考慮周、月、季、年的周期,日平均工作時間和周平均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壹致。周期結束後,所有賬目應壹並結算。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仍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能壹概而論工作壹天扣壹天工資,休息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