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項目不屬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1,加班費;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3.職工按下限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山西省最低工資標準:
山西全日制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第壹類1.980元,第二類1.880元,第三類1.780元。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為11.4元、10.8元、10.2元。非全日制工作時間最低工資標準為:壹類21.3元,二類20.2元,三類19.1元。
綜上,昌吉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7元。
法律依據:
最低工資條例第7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不同行政區域,最低工資標準可能不同。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