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農村實際工作情況,村副書記應具有以下職責。第壹,支部副書記是支部書記的參謀和助手。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支部書記,負責某項工作。在支部書記的委托下,副支部書記可以行使支部書記的部分職權,有時扮演左部長、右部長的角色。壹般來說,在黨務問題上,如果沒有支部副書記當助手,支部書記處理問題會比較忙,力不從心。如果妳有副支書的支持,妳就會得心應手。第二,支部副書記分管黨支部。目前農十村黨支部壹般有3-5人,最多7人。除了支部書記、副支部書記,其他成員都是村委會幹部、經貿協會幹部和個別小組長,沒有專職宣傳委員、組織委員、紀檢委員、統戰委員和婦女委員。這些職位大部分由支部副書記兼任,這方面的工作大部分由支部副書記承擔。村黨支部對外,大多由支部書記代理。黨支部包括村委會,聯社內部大部分事務由副支書處理。第三,副支書是村支書與村主任關系的調節器。村支部和村委會,雖然壹個是基層黨組織,壹個是村民自治組織,但基本都是“壹個班子,兩塊牌子”,整天生活在壹起。除了組織生活會和開展黨員黨內工作,黨支部和村委會沒有明顯區別。村裏“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工作繁雜。由於各種原因,支部書記和主任難免會有壹些分歧,有的不合作,有的互相爭鬥。除了原則問題,支部副書記還要起到調節潤滑和催化劑的作用,盡量減少大事和小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城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基層政權的關系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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