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支付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應當支付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費壹般由原告預交,判決下達後由敗訴方承擔費用。人民法院立案後,當事人需持交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交款,然後持銀行交款收據到法院開具預付訴訟費專用票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費用的,法院將發出《訴訟費交納查詢通知書》,當事人未交納訴訟費的,自動駁回。訴訟費的交納標準視案件類型而定,每件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不等。
受害人因侵犯其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賠償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的,應當根據賠償金額確定訴訟費。
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在向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上訴的,應當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間未預繳訴訟費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繳。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繳。當事人逾期不繳納訴訟費用又不申請司法救助,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繳納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