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市區內,使用機械設備進行建築施工,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和工期、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采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