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打人者必須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代價。當然,打人的人要承擔法律責任。至於他們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法律是自由判斷的。
對於被打的人來說,這是天降的災難,而且只是壹首歌。誰規定好日子的歌需要在不同場合唱?可能大家都明白,人家辦喪事,妳在那裏唱好日子。這不是找打嗎?妳心裏可以這麽想。如果妳做了,就不會那樣了。法律講的是道理,不是人情。再合理也不能伸手打人。這件事不會就這麽不了了之,被打的人也不會善罷甘休。他們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再來說說這個被告,這個被告李。這個被告不是省油的燈。曾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取保候審,身上也有鯉魚紋身。據警方調查,打人者曾有吸毒經歷,從戒毒所出來後壹直有暴力傾向。可以說,這個事件不是偶然的,也有潛在的原因。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並不是說現在舉報還不晚。法院判處李有期徒刑壹年八個月,並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共計19754.47元。
可見,不管什麽原因,不管妳的情緒有多激動,都要控制好自己的脾氣。有些事情不能回頭,錯了就要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