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不合理的做法真的不應該出現在我們身邊。當我們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時,我們應該盡快訴諸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2065438+2008年9月,某勞務公司相關負責人黃與深圳某公司簽訂合同。當時兩家公司達成共識,為某宿舍外墻搭建安裝工程。發工資的時候,雙方因為誤工費產生了分歧。
黃想把手伸下去,向這家介紹公司索要費用,卻沒有拿到相應的錢。於是黃叫人把安裝好的外墻給破壞了。當時所有的漿墻都被破壞了,黃指使的三個人還破壞了墻外的白瓦,壹共48塊。法院在進行鑒定時,認為這些墻體應該修復,費用達到了25000元。事情發生後,勞務公司給建築公司簽了相關賠償協議,建築公司也對他們的行為表示理解。
庭審中,4人也承擔了相應責任,並當庭認罪。他們損壞了貨物卻沒有拿到相應的錢,破壞了私人財政,應該賠償別人。他們的行為是犯罪,故意破壞公司財務,給他人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數額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予懲處。但他們這樣做了之後,也主動認錯,坦白。法院再次宣判時,決定從輕處罰。
雖然黃本人沒有這樣做,但他指使他人這樣做。法院宣判時,判處他有期徒刑10個月。而這四個人,他們犯的錯誤都比較小。畢竟是別人讓法院判的,判了九個月。當我們要錢的時候,我們必須合理地去做。我們可以向當地部門申請仲裁,依法處理。如果私自利用刑法損害他人財務,這種行為就構成犯罪,應該從重處罰。當我們的工資被扣押時,我們應該通過政府的援助合理地索要我們的錢,以免被依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