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核:認真審核收養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4)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民法典的法定程序進行登記並出具收養登記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3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1098條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民法典》第1099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本法第1093條第3款、第1094條第3款、第102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1100條: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