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3.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向離婚壹方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4.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或者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
5.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撤銷婚姻登記是指在離婚冷靜期內,向民政局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