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的具體方式有三種:正常辭職。勞動者在第31天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可以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立即辭職,所謂快速辭職。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立即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工人非法辭職的情況。如果工人沒有提前30天提出辭職就離開,工人直接提交辭職信是違法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如招聘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