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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日期是申請日期還是離職日期?

申請離職日期是指員工提出離職的時間。壹般提前壹個月。勞動者根據這壹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到時候他們可以離職。但勞動者應按規定保留離職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免費),拿回自己的工資。提交辭職申請的日期是簽字的日期。具體離職日期可以寫在離職申請裏,也可以不寫。雇員辭職不需要雇主的同意。而且如果沒有用人單位提供的離職申請表,可以自己寫壹份。

辭職的具體方式有三種:正常辭職。勞動者在第31天無需用人單位批準,可以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立即辭職,所謂快速辭職。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立即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工人非法辭職的情況。如果工人沒有提前30天提出辭職就離開,工人直接提交辭職信是違法的。給用人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如招聘該員工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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