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九條?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研究、開發和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的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方針。
延伸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電力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收取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價格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壹條?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域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域的劃分要考慮電網結構、供電合理性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頒發供電業務許可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批並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