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稅價格已列入完稅價格表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商品,按照相同商品在同壹來源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為完稅價格表所列完稅價格的2倍以上,或者完稅價格表所列完稅價格為1/2以下的,進口貨物所有人應當向海關提供銷售者依法出具的購買發票或者真實交易收據,並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所有人提供的上述有關憑證確定應稅貨物的完稅價格;
4.邊境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批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對下列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