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出監之日起10日內向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登記接待手續,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發現社區矯正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組織查找,並通知決策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由交付執行的監獄或者看守所護送到居住地,並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罪犯的監禁地和居住地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需要返回居住地暫予監外執行的, 監獄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監獄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監獄管理部門,指定監獄或者看守所接收罪犯檔案,辦理罪犯收監、釋放手續。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出庭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