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為人分兩種:壹種是重婚,即有配偶而未解除婚姻關系,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配偶”,就是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夫妻關系是存在的。這種夫妻關系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形成的夫妻關系,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系。二是已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
就後壹主體而言,不存在重婚罪,但從重婚罪的整體來看,該主體仍是重婚罪的壹方,與重婚罪的行為完全相同,所以我國刑法明確規定該主體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