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婆婆在老人去世三年後,經人介紹認識了附近企業的退休工人。他們沒有領證,所以覺得住在壹起就好了。
然而,他們住了不到兩年就分開了。原因是男方根本不給女方壹分錢,生活費由男方出,女方不用出壹分錢。
但是,男方負責買所有的生活用品,女方負責所有的家務。
在同居的兩年裏,女方好像是免費保姆,所以最後毅然離開了男方。
壹個熟人的父親65歲,母親去世,父親壹個人在家,孩子都在遠方,無法照顧父親。
父親想找妻子,子女沒有反對,但子女有壹個要求,不讓父親和妻子領證。主要原因是他們不希望妻子將來分割財產。
父親找了個伴侶壹起生活,不到半年就分開了。女方得不到任何好處,所以不想伺候老人。
今年春節後,我在壹個法制節目中聽到壹個案例:某地壹男子60多歲。參加相親,認識了壹位四十多歲的女士,然後兩人約定同居,但是同居壹個月後。那個女人沒有說再見就走了。
再次得知女方的消息,女方已經和另壹個男人同居了。但是那個女的打電話說懷了老人的孩子,讓他管。老人咨詢了律師,律師說如果孩子是妳的,妳要負責撫養孩子。老人強調,他才在壹起住了壹個月。
律師說同居壹次就有可能懷孕。總之領證後同居的老人容易出問題,同居更不靠譜。大多有病,老了能照顧自己。說的好,萬壹在醫院突發疾病或者出院後長期等人,對方能願意或者有足夠的精力和體力無怨無悔的照顧對方嗎?最終,我們不得不把這個負擔傳遞給我們的孩子。因為沒有登記,只是住在壹起,法律上誰也沒有互相照顧和贍養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