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到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領取《拆除舊地建設新地申請表》,並提供戶口簿或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2、在原有舊宅基地上建房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證,建房申請經村民小組代表討論同意;
3、當地農村村民委員會對舊房拆遷和新房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
4、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組織人員實地踏勘,並征得規劃部門同意,經當地鄉(鎮)政府審批同意後,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報縣級國土資源管理局審批。
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宅基地使用權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證明;
4、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
5、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
6.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用於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