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壹條依法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凍結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將凍結決定送達當事人。凍結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本法所稱十日內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