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區內的每個公民和組織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遵守國旗制作、展示和使用的有關規定,尊重和愛護國旗。二是自治區成立紀念日、藏歷新年、春節和重大民族傳統節日,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各級學校和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升掛國旗;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民管組)、城鎮居民住宅(樓)和居民區應當升掛國旗。三、自治區內少數民族和城市的重大傳統節日,在舉行慶祝活動時,可以在主要會場懸掛。四、幾個國家機關或人民團體在壹個院(樓)內辦公時,可以懸掛壹面國旗。五、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的相關工作;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生產和銷售進行監督管理;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和回收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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