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章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支付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壹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押金起到擔保作用。消費者支付定金後未按照約定履行定金,構成違約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雙倍返還此前支付的定金。購買任何商品,壹定要仔細閱讀合同,不要讓自己的利益受損。
定金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壹種擔保形式。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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