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起訴狀提交法院後,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3.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並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5.當事人提出上訴的,應當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民事起訴狀應當具備下列內容,方可立案: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第123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