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扣押、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刑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故意破壞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國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贈送給外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