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的規定
《刑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壹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壹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壹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壹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