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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中關於付款必須開具發票的相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對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進行管理和監督。

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

(二)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不開具發票的處罰如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0元的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四)發票的使用情況;

(五)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

(六)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

(八)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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