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最終結算期間取得發票,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如果已經進行了納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可以再次進行年度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
(2)如果發票是在匯算清繳後取得的,仍可作為所得稅前壹年的費用扣除。
對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可以在匯算清繳年度當期扣除的政策解讀,我們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號了解新年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8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並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辦並換領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其中,對方因特殊原因無法重新開具或交換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能夠確認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這份文件比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2號公告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更加寬松和人性化。文件中明確規定,結算期結束後,企業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企業自被告知之日起有60天的補正期。在這60天內,企業只要補辦或換領發票等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仍可享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