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額可區分,面額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圖案、文字可原樣連接,金融機構應按原面額與持票人全額兌換。
2.如能區分面額,剩余二分之壹(含二分之壹)至不足四分之三面額,且圖案、文字能原樣連接,金融機構應按原面額的二分之壹與持票人兌換人民幣。如果紙幣是正十字的形式,缺少四分之壹,就按原面額的壹半兌換。
擴展數據
幾十年來,原有的“不完全人民幣兌換辦法”對提高流通中人民幣的清潔度,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發揮了重要作用。
為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和央行貨幣發行業務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將《殘缺人民幣兌換辦法》修訂為《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並於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當人民幣在市場流通中出現撕裂、破損,或者因自然磨損、侵蝕等原因造成外觀、質地受損,顏色發生變化,圖案不清晰,防偽特征受損,不再適合流通,需要到銀行兌換。
人民網-如何兌換破損汙損的人民幣(為您服務)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汙損人民幣兌換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