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利用淫穢物品牟利,在親友間傳播並不違法。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傳播淫穢的書籍、影片、音像制品、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依法堅決打擊。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他人出版淫穢書刊提供書號罪,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第四款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第壹,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關於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屬於淫穢物品,含有色情內容的具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第二,嚴格把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中傳播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收藏其淫穢物品,但這不構成本罪。第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壹要件。(2)本罪與以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有明顯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傳播淫穢物品罪主觀上不以營利為目的。那麽犯罪壹定是為了利益。前罪作為壹種新的犯罪,是獨立存在的,其現實意義在於彌補後罪的主觀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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