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治安印章管理辦法》
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應當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登記後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只能申請刻制本單位法定名稱的印章。
第十六條需要長期保存的具有歷史意義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機構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並予以公告。經批準後,不得銷毀,由申請人收集保存。
擴展數據:
1,公章刻制流程:
原來要求法人提供身份證,帶上公司營業執照,然後到相關部門指定的刻字點完成刻字流程。如今,企業在領取材料時,只要到網上“壹窗式”服務平臺查詢,或者在網上相應的服務窗口申請免費公章刻制服務,就可以領取到法人章、企業章、財務章等基礎印章。
2.如何使用公章:
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單位公章的每壹次使用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批準。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及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
因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公章損毀、丟失、被盜的,除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必須盡快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挽回損失;在盡快完成手續的同時,盡快刻制新的印章,以免耽誤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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