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車,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從量刑上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所以,老人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是沒有問題的。
視頻中,警方表示,從法律角度講,老人已經70多歲了,患有精神疾病,法律不能處罰。我國法律沒有說70歲以上的人違法不能處罰。我國刑法只能照顧75歲以上犯罪的人。對於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我國法律可以明確免除責任,但只有在行為失控的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並經專業醫療機構鑒定,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老人真的去醫院鑒定為精神病,也需要賠償。如果老人確實屬於精神病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那麽其監護人有義務履行賠償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因此,首先應從老人的個人財產中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