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要***16。其中,第壹條明確:“廢除封建半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11條明確規定,“分配給人民的土地應由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證書”。
2.關於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決議
1947 10年10月10日,中國中央正式作出《關於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決議》,要求各民主政府、地方農民代表大會、農民代表及其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具體辦法。
3.土房窯證發放辦法
1948年2月,陜甘寧邊區政府頒布了《頒發土地房窯證辦法》,明確了土地改革後各階層人民的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並保證其不可侵犯。凡土地問題已經解決的地區,不論原有的或劃撥的土地和房屋、窯址,都要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頒發土地和房屋、窯址證書。
4、《關於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通知》
陜甘寧邊區政府發出了《關於調整土地以確定土地所有權的通知》,其中強調:“壹般發給土地證,以確定土地所有權,保證其不可侵犯,使大家安心勞動,致富。”
5.關於頒發土地證的通知
1948年8月20日,晉綏邊區辦事處發出《關於填發土地證的通知》,“宣布土地權利確定,各階級人民的土地均發給土地證,並受保護”。通知還強調,這是土改後的壹件大事,各級政府、代表會、農會要切實做到村村通,在群眾中廣泛深入宣傳,認真負責地領導,迅速發放土地證。
參考以上內容?人民網-揭秘中國* * *產黨不同歷史時期的土地法規(組圖)3